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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部门协作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时间:2007-11-22 15:40:16 |   浏览:
 
  

  

     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做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取得了的关部门的支持,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问题。

  首先,公、检、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是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联系最多最密切的部门。平时,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特别是法院和劳动仲裁委,也取得了这些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定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援助案件,法院免收材料费,劳动仲裁委减交材料费。对于中心已受理的援助案件,当事人申请减交、免、缓交诉讼、仲裁费用的,明光市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能把法律援助中心已受理作为减、免、缓的一个条件来考虑,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实行诉讼费和仲裁费的减、缓、免。

  其次,为了便于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明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光市团市委、妇联、残联、老龄委和17个乡镇办事处设立了工作站,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些日常的接待咨询工作,并对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提交的材料,在进行初步审查,这减少了法律援助中心大量的工作。中心经常与这些单位联系和沟通,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尽量取得这些单位的配合与支持,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与各部门的配合,协调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有些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把法律援助案件等同于一般案件,在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方面不提供条件,高兴搭理就搭理,不高兴就不搭理。

  2、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部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要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和各部门的衔接制度绝不是法律援助机构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其它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好象只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形成法律援助中心剃头推子一头热。

 

 
作者: |   来源: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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