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办 事 指 南
一、公证机构的业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提存;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申报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说明:公证服务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属证明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时限规定。适用《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
四、具体流程:
(一)提出公证申请 ;
(二)提交有关材料 ;
(三)交付公证费;
(四)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事实,解答公证员的询问,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五)对于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公证的,通知当事人 ;
(六)领取公证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