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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公证,维稳定、促和谐


时间:2011-1-20 14:28:52 |   浏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一群当事人,个个沉闷着脸来到我处,要求办理赔偿协议公证,办证目的是为了将公证协议书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相关部门。经查,得知协议双方系亲属关系,她们各自的丈夫,一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个受重伤,昏迷不醒,尚在医院抢救。而受伤者是在乘坐死者驾驶的汽车中遇险的,为此,她们双方家庭基本就伤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在办理赔偿协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首先审查协议主体问题,赔偿方系死者(驾驶人)的妻子,没有异议。关键是伤者一方的主体,公证员考虑应是伤者本人,而不应该是他的妻子,虽然有抢救治疗医院为伤者出具的无民事行为的证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伤者仍是民事权利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于是告之伤者一方,协议主体一方应是伤者本人,而伤者没有行为能力,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伤者的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所以伤者妻子可以代理伤者办理协议公证。

在谈话和材料审查过程中,细心的公证员发现伤者伤势很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本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办证原则,公证员告知伤者的妻子: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里隐含着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费用,如果伤者因此次交通事故不治身亡,伤者的父母有权提出赔偿主张。希望伤者的妻子事先与其公公、婆婆勾通好,防止日后纠纷的发生。伤者的父亲主动到场,并表示同意协议的约定。

在审查协议的内容时,公证员发现双方虽然约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但对支付日期和方式未做约定。经公证员提示,双方最终对此做出约定。

在办理该公证中,协议双方气氛紧张,剑拔弩张,随时可能发生争吵,公证员的心情也很沉重,但考虑到协议双方系亲属关系(死者与伤者系堂兄弟,且有生意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公证,能维护他们家庭的稳定、促进家庭和谐。经公证员耐心劝导,几度紧张起来的局势被平息下来,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明光市公证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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