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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老人的权益,在继承权公证中实现


时间:2010-3-16 16:53:40 |   浏览:
 
  

    几天前,一位沧桑老人抱着一个两岁的孩子来到我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原来,老人的儿子因意外事故死亡,儿子离异,身边有一个两岁的儿子,孩子的母亲离开后下落不明,无奈,老人只好独自带着孙子艰苦度日。听罢,公证员仔细问明孩子母亲的情况,然后要求老人回到村里,由村里出具指定其为孩子的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并指导老人取得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材料。近日,临近下班时,老人将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全部带齐来到我处,公证员加班依法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列明孩子的监护人系老人。在办证过程中,考虑到存款远在外地,遂建议老人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另外一个儿子代理挂失、取款相关事宜,老人欣然接受。并说,这下好了,省得我带着孩子到处跑,太不方便了。谢谢你们处处为我们着想。在老人连连谢意中,我们也感到了一丝安慰,公证工作,就是为民服务,让其申请解决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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