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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所纠纷调处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明光”作贡献


时间:2007-12-20 13:40:57 |   浏览:
 
    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机关,担负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组织工作、预防和调处纠纷的重要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新的使命,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为了适应新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按照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和推广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曹发贵的“十字”调解法、利用以会代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业务技能。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着重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重点排查和治理因各种因素引发的多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重点治理社会难点和热点矛盾纠纷,主动参与群体性矛盾、群体性上访纠纷的调解,坚持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日报制度和重大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处置工作机制。通过健全调解组织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据统计,我市现共有各类调解组织446个,调解人员1977人;在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和协助下,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840起,调解成功3648起,调解成功率95%以上,其中婚姻纠纷763件,邻里纠纷485件,房屋宅基纠纷323件,债务纠纷934件,生产经营纠纷627件,赔偿纠纷442件,征地拆迁纠纷175,其他纠纷88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727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事件55人,防止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的上访和群体性械械斗26件,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作者:张梅年 |   来源:基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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