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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 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在市内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四) 指导全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148”法律服务专线(信息系统)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五) 承办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六)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
(八)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司法装备建设,监督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
(九)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